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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范職務犯罪法規及案例學習之職務侵占罪

    發布時間:2021-08-20 16:58:15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現將防止職務犯罪——職務侵占罪進行學習宣貫:

    一、職務侵占罪概念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有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法律條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職務侵占的常見形態

    (一)內外勾結,侵吞公司財產

    1.案例

    2004年,徐州某公司與山東承包商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同時約定甲供材料方式,按計劃供應鋼材、管道等材料款從工程款中扣除。合同簽訂后,徐州公司聘請高某擔任該項目經理,負責該項目的施工。在高某擔任項經理期間,與時任山東承包商材料員的于某和蔣某共同預謀,由高某利用該項目經理的身份,通過于某,以該工程名義從山東承包商領取鋼筋,然后再以低價賣給蔣某,并按每噸鋼筋100元的標準給于某提成。高某采用這種辦法,從山東公司領取鋼筋近883噸,實際用于工程435噸,冒領鋼筋448噸。2006年10月,徐州公司發現該項目的鋼筋被大量冒領,遂向公安機關報案。經鑒定,冒領的鋼筋價值1507498元。高某和于某所得贓款全部揮霍,蔣某及其親屬退還贓款122000元。法院經過審理,以職務侵占罪判處高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于某有期徒刑九年,蔣某有期徒刑八年,涉案贓款繼續追繳,發還被害單位。

    2.解析

    該案是利用職務進行內外勾結的典型案例,金額特別巨大,量刑準確。

    3.警示

    公司正處于快速發展與建設期,加強甲供材的管理,加強內部控制,既是項目建設的需要,也可以防止職務犯罪。另外,在石化企業還發生過管理人員、操作工、化驗人員等與外部勾結,從倉庫、生產現場管道、取樣口等地方盜取產品的案件,要求我們吸取教訓,加強內部控制、加強門崗的監控管理與考核,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二)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本單位財物

    1.案例

    李某2009年開始擔任福建某通信科技公司河南辦事處的負責人,負責河南移動公司室內系統集成工程項目。2010年他以自己妻子的名義成立了鄭州某通信科技公司,2011年,李某利用自己的職權與鄭州某通信科技公司簽訂《移動覆蓋工程施工承包框架協議》,確定鄭州某通信公司為河南辦事處唯一的外包施工隊,并以高出以往施工隊16%比率結算工程款。后指使辦事處工作人員將2009年、2010年、2011年由其他公司施工完成的24個工程項目的完工確認單的施工隊纂改成鄭州某通信科技公司,以鄭州某通信公司的名義按集成費的34%向福建某通信科技公司總部申請施工費595901元,然后李某按集成費的18%向實際施工隊計算工程款,李某侵占公司施工費280424元。法院經過審理,以職務侵占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八年,并退賠贓款。

    本案除李某外,辦事處按照李某的指使纂改施工單位的其他工作人是否也構成了犯罪呢?如果他們明知李某的動機,或得到了李某給付的好處,那這些人無疑是這起犯罪的共犯。但如果這些人只是迫于領導的壓力,按照領導的要求辦事,也沒有得到任何好處,是否構成犯罪呢?雖然他們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單位財產的目的,但是客觀上實施的行為為李某侵占公司財產起到了幫助作用,如果這些人不配合李某,李某很難或者不可能完成犯罪行為。所以這些人員的行為也應按職務侵占罪的從犯(幫助犯)追究刑事責任。

    2.解析

    該案作案手段看似天衣無縫,最終還是東窗事發。八年牢獄之災對照新刑法雖然輕了,但相信他不會有幸運的感覺。

    3.警示

    職務對應的不僅僅是權力,還有責任,各個崗位都要杜絕非法占有本企業的財物的行為。例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供貨單位職員互相勾結,虛記收到貨物,使單位的應付貨款虛增;購銷人員偽造涂改單據、出差人員虛報差旅費等。另一點需要警醒的是,上級通過權力指使或強迫進行虛假證明、虛假驗收等行為,要義正辭嚴予以拒絕,否則,會成為職務侵占罪的共犯或從犯。沒有掌權的命,得了掌權的病,太不值得了!

    (三)監守自盜

    這種類型的職務侵占,一般發生在倉庫保管員、出納、搬運工等一些具有管理權以及保管、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秘密竊取的方式,監守自盜。

    這種形式的職務侵占又包括簡單直接型(利用職務之便直接秘密竊取公司財產,如車間工人直接將企業的產品偷出廠外銷售,倉庫保管員直接將保管的財物拿回家)和技術處理型(如倉庫保管員偽造出庫單,財務人員偽造憑證,編造虛假賬目)。

    1.案例

    廣東一家生產電子元器件的公司,幾個操作工,每天下班時偷一點電子器件,然后過一段時間就悄悄銷贓,給公司造成了70余萬元的損失。被公司發現后報案,最多的一名被判了七年有期徒刑,最少的也被判了三年有期徒刑。

    2.解析

    該案作案手段與內外勾結容易混淆,但有區別。內外勾結需內部與外部共同完成,監守自盜主要是內部自身一人或幾人便完成,無需外部環節,銷臟與否不影響犯罪的認定。

    3.警示

    不相容崗位分離,是防止職務犯罪的內部控制手段。管錢的不能管賬、管物的不能管賬、管支票與管印鑒章不能一人保管等。

    (四)利用職務之便將經手的財物據為己有。這種類型的職務侵占一般發生在業務員、銷售人員利用經手公司貨款的職務便利,侵占公司錢款

    1.案例

    王某為某企業的銷售人員,因連續幾個月考核扣了績效,他認為考核扣分是憑主觀印象,是公司故意刁難,后來到客戶處收取貨款時,拿著2萬余元貨款一走了之。最后被以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2.解析

    員工因考核很委屈,是公司不兌現應得的收入,才這么做的。但即使如此,只要員工出于占為己有的目的利用職務之便擅自截扣公司款項,就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法定要件。

    3.警示

    于公司而言,對于這種類型的犯罪,公司可以通過合同約定,通過銀行轉賬杜絕現金交易的方式避免。

    于員工而言,與公司的糾紛,可以通過合法的勞動爭議仲裁或者訴訟途徑去解決,即使你有理也不能想當然以貨款抵克扣的工資。錢可以抵錢,但理不能抵罪。

    (供稿:審計部    編輯:廖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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